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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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2017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
3.1.6 应急救援
3.1.6.1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3.1.6.1.1 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3.1.6.1.2 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1.6.2 应急预案
3.1.6.2.1 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1.6.2.2 单位应根据GB/T 29639的规定,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3.1.6.2.3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带。
3.1.6.2.4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3.1.6.2.5 根据AQ/T 9007的规定及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3.1.6.2.6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AQ/T 9009的规定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1.6.2.7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3.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3.1.6.4 应急响应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