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要求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管理 - 通用要求和标准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
Part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水处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2 压缩空气站
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3 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在安全措施、监测装置、危险化学品存放和清淤作业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4 食堂
食堂在燃气设施、炊事机械和烟道清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5 维修设备
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可移动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维修设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6 其他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单位其他的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说明
本条款为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的通用要求,具体的设施标准应参考相应行业的专门标准和规范。 不同行业应根据各自的工艺特点和安全要求,执行相应的辅助设施管理标准。
相关标准参考
-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 •相关行业专项标准